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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佛山一管委会主任挪用资金1亿一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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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7月27日 浏览次数:678
因将专项用于征地动迁安置等工作的1亿元人民币资金挪作他用,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510万元,广东省佛山市名镇功能区管委会原主任郑年胜,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合谋挪用拆迁安置资金 记者了解到,郑年胜1亿元的资金挪用源于2011年3月。当时,佛山名镇功能区管委会与沿海地产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佛山名镇“三旧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由沿海公司预付3亿元人民币用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动迁安置等工作,该款支付至双方共同设立的银行共管账户由双方共管。 随后,沿海公司于同年3月28日向设立于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双方共管账户汇入3亿元。同年5月,时任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郑年胜与时任沿海公司佛山分公司总经理的刘铁兵(另案处理)合谋,决定将上述共管账户中专项用于征地动迁安置等工作的1亿元人民币资金挪作他用,谋取非法利益。 同年5月9日,由管委会向沿海公司出具《资金调拨通知》及《承诺函》,沿海公司向管委会出具《资金调动函》(事后补充),将1亿元资金解除共管,汇入广东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13日,管委会向古镇公司发出《关于资金调拨的通知》,写明共管账户中的1亿元提前解除共管,调入双方确认的某旅行公司账户。同日,该1亿元从共管账户划入某旅行公司账户。其中,6000万元供案涉旅行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由该旅行公司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给郑年胜;3000万元由刘铁兵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中2000万元于5月20日汇入刘铁兵的公司、1000万元于同年8月3日汇入刘铁兵的公司;1000万元预留给刘铁兵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利用职权大肆索贿受贿 法院审理还查明:2005年,时任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镇长的被告人郑年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使郑某顺利得到陈村镇庄头村800余亩集体用地的使用权,同时,郑年胜还积极为郑某招商引资。为此,2005年12月,被告人郑年胜向郑某索要12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郑某按照郑年胜的要求将钱汇入广东某旅行公司的账户。 2011年2月,时任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被告人郑年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许诺,可帮助其将季华路旁的“顺德公”地块连片开发,并且提高该地块的容积率。为此,2011年3月至5月,郑年胜先后3次向叶某索要共计9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2011年6月,时任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被告人郑年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其上述挪用公款等行为,为刘铁兵谋取利益,刘铁兵许诺支付郑41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并按照郑年胜的要求先后将160万元汇入钟某琛、景德镇市某大酒店及景德镇市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 据了解,郑年胜在被“双规”期间,坦白交代了其向郑某、叶某索贿的事实。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郑年胜伙同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郑年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10万元(其中250万元属犯罪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年胜犯受贿罪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上述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可以不必立即执行。据此判决郑年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郑年胜表示对判决有异议,但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本报广州7月26日电 ■沉思录 分析郑年胜的腐败轨迹不难发现,其贪腐行为均发生在乡镇、街道任职期间,这一现象说明,当前腐败行为已经渗透至基层,且涉案金额巨大。因此,我们在强调加强重点领域、行业的廉政监督时,还需要将监督体系的触角延伸至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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