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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乌海“01.01”金店劫案宣判 两被告被判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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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2年7月27日 浏览次数:1916
2012年7月26日上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01.01”金店劫案的六名被告人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四名被告人因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1月1日,乌海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因乌达区某金店好几日没有开门,店主夫妇联系不上,亲属从窗帘缝隙中看到男店主熊某的轮椅倒在地上,地上有血。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进入金店,发现店主熊某夫妇已经被害,金店被抢。经勘查现场,公安机关发现金店监控视频运转正常,通过调取监控视频,确定两名开奥迪轿车的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1月4日,在赤峰市警方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赤峰市将涉嫌抢劫杀人的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抓捕归案,同时抓获涉嫌窝藏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程某某等四名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在逃避公安机关抓捕时,从租住的七楼坠下,全身多处骨折,公安机关安排其前后在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乌达中心医院、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治疗。 5月4日,乌海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抢劫罪、盗窃罪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受伤失忆,不记得参与过抢劫和盗窃。 庭审后,乌海市中级法院多次协调市公安局、检察院,对案件中涉及的各类细节问题进行补查补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经详细计划,从赤峰驱车一千多公里到乌海实施抢劫杀人,同时二被告还涉及乌海和赤峰两地多起盗窃犯罪。二被告人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被告人均判处死刑。 该案一审宣判后,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逐级报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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