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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欠条“万湖”变“万物” 推定方言谐音获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7月26日  浏览次数:638

 “庭审过后,心里一直在担心案件的审理结果,因为欠条上的名字并非是我身份证的名字,因方言读音都相近,而且当时双方都没有想太多,但是被告确实欠了我的茶叶款,现在看到最终的判决结果后,心里的石头总算是落地了。”近日接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的苏万湖放心的说道。

  原告苏万湖分别于2002年9月13日和2003年1月18日在天等县小山乡把苦丁茶卖给被告潘某,由于被告的经费原因,第一次被告尚欠原告茶叶款1840元,第二次欠1000元,两次共欠2840元的苦丁茶款,有被告打给原告的两次欠条为证,欠款分别载明“今欠万物茶叶款115×16 =1840元,壹仟捌佰肆拾元正 欠款人:潘某 2002.9.13”、“今欠万物苦丁茶款为参仟元正(3000)2003年元月18日付(2000)贰仟元正。还欠(1000)壹仟元正 2003年元月18日 潘某”。原告经过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其欠款,但被告方均以无钱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40元及利息1000元(从立欠条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欠条上的“万物”与“万湖”有差别,但方言读音近似,同时原告持有该欠条,可推定“万物”就是指原告苏万湖。而且原告提供了欠条原件,因此,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茶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做经营生意常有资金紧张的时候,避免不了先赊账提货后付货款的行为。但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对方提取货物数额较大的同时应要求对方写下欠条,必要时要查看对方的身份证信息,以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以防有诈。在写好欠条后,双方应认真核对欠条上的内容,特别是货物名称、数量、价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等重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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