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儿童小鹏在父母租住的房屋房顶抡锡纸玩耍时引起房顶侧上方的高压线放电,导致小鹏特重烧伤。为争取后续治疗费用,三年后小鹏的父母第二次状告电力公司及房东。2012年7月23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07年5月20日,小鹏的父母租住了郭先生家二楼的一间房屋。几天后的一个上午,12岁的小鹏独自在二楼房顶抡锡纸玩耍时引起房顶侧上方距离不足4米的、归郑州供电公司所有的110千伏的高压线放电,导致小鹏被烧伤、房东郭先生家的电线被烧毁、部分窗户玻璃被震碎。事发后,郭先生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后小鹏的伤情被诊断为:1.特重烧伤;2.吸入性损伤;3.休克。小鹏在住院治疗130余天后出院,出院时医院建议其定期复诊,必要时选择时机进行整形手术,且需随诊一至三年。2008年,小鹏的父母向巩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州供电公司及房东郭先生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2009年,巩义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原告的损失郑州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房东郭先生承担25%,小鹏的父母因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承担15%,判决被告郑州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房东郭先生赔偿6万余元。后郑州供电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6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边上诉结果还未明确,巨额的治疗费用还未得到赔偿,那边小鹏的伤情急需后续治疗。2010年3月,小鹏因烧伤后瘢痕溃疡而再次住院22天,花去治疗费用8000余元。为了得到后续赔偿,2011年,小鹏的父母再次状告郑州供电公司及房东郭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余元。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小鹏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此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15%)。被告郑州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电力设施产权人,对高压下富有安全防护义务,因其疏于管理而导致小鹏身体受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0%)。郭先生所建房屋,虽有政府为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但未达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安全距离,致使楼顶成为高压电危险区域,其未采取防范措施,未设立警示标志,对造成小鹏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5%)。最终,法院判决郑州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200余元,房东郭先生赔偿2500余元。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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