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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爱情保证书”有效吗? 法院判决支持女方诉求
来源:《法制与新闻》   发布时间:2012年7月21日  浏览次数:755

  郑州一男子婚前写下“爱情保证书”:若找情人的话,本人的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妻子所有。谁知,婚后男子不思悔改,花心依旧。面对丈夫的背叛,女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和汽车归自己所有。2012年5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认定“爱情保证书”有效,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殷晓章/文

  男方出轨

  2008年,张敏和王斌通过婚恋网站相识。比张敏大12岁的王斌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但通过接触,张敏发现王斌比较有才气,人也精明能干。但是一想起王斌曾经复杂的情感经历,张敏有些拿不定主意。

  为了证明自己的真心,王斌写了一份“爱情保证书”。“为了我们美满幸福的未来生活,我作出以下保证和承诺:一、保证今生只爱你一人。无论在感情上还是身体上都做到不背叛你,若找情人的话,本人的婚前和婚后财产归你所有……”

  拿到保证书后的张敏心里踏实了许多,二人也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张敏还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积蓄让丈夫做生意。她自己每天上班,做家务,生活有条不紊地继续着。2010年,他们的女儿降生后,这个家庭洋溢着更多的笑声。

  2010年8月的一天,一次不经意的QQ登录,把张敏精心呵护的幸福生活击得粉碎。

  这天,闲着无事的张敏登录王斌的QQ,发现其中竟有他约女网友看电影、吃饭、开房的聊天记录,还发现其经常用化名给女网友留下联系方式。看完这一切后,张敏被惊呆了,她流下了伤心、屈辱的泪水。

  在张敏的追问下,王斌见自己的婚外情已经败露,便和盘托出,期望获得张敏的原谅。原来,从2003年开始,王斌就开始在本地聊天室里找各种女网友聊天、见面,并以散文、小说等形式对这些不正当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张敏怀孕五个月后,王斌干脆称自己是单身、没有孩子,在网站发帖征婚。

  获知实情后,张敏决定和王斌分居,她把女儿也送回了老家。

  面对王斌的背叛,张敏想了很多。她看到女儿尚小,心中也有过再原谅丈夫的念头,但一想到王斌所做的种种行为,她觉得自己无法接受。要想彻底摆脱梦魇,唯一的办法就是离开这个花心的男人。

  判决支持女方

  2011年底,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走来了一位面容憔悴的妇女,她就是张敏。

  张敏是来起诉离婚的,她把起诉书、王斌写的“爱情保证书”和在网上写的偷情文章以及其他证据交到法官手中。在离婚诉状中,张敏请求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据对方出具的保证书内容,判决双方的房屋和汽车归自己所有。

  手持“爱情保证书”来起诉离婚和主张权利,这不但在惠济区法院是第一次,在河南也是首例。因其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庭的法官非常重视,经过认真审核后,准予立案。

  在庭审中,“爱情保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成为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

  据张敏陈述,保证书是王斌自愿写的,因为自己婚前发现他有过婚姻史,并且有过出轨的状况,自己不愿和他结婚,为了保证婚后对自己感情专一,王斌自愿写下了保证书。而王斌辩称,因为第二天要结婚,自己被逼无奈才写下了保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王斌在婚姻续存期间与他人网恋,并在网上征婚,伤害夫妻感情。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同意,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婚前王斌做出的“不忠则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女方”的书面承诺,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婚前和婚后财产作出的约定,是王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承诺内容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承诺,依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的婚前财产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5月28日,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双方的房屋、汽车归女方所有,房屋按揭由女方偿还;为有利于子女成长,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王斌对判决结果不满,准备提起上诉。

  引发诉讼

  现在,写“爱情保证书”的人越来越多。“爱情保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值得参考。

  小丽经朋友介绍与小马恋爱并同居。同居期间,小马为小丽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是:“我永远爱小丽,若有背叛,赔偿10万元。”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时,小丽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损失费遭拒。

  2008年,小丽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法院的依据是,该协议发生在同居期间,这种爱情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当事人之间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当一方出现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没有法律上的扶助义务。该案中,诉求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欠款纠纷,不属于欠款纠纷范畴。

  另一个与此相似的案例是,2008年,河北的王某与张某在相识两年后同居,张某还特意写下了保证书:“在以后的日子里,只爱王某一个女人,如有背叛和离弃,将以15万元作为赔偿,特此为证。”不久,王某怀孕,但张某却始终不同意结婚,怀孕4个月的王某只好做了引产手术,随后两人分手。随后,王某以“爱情保证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保证金”。法院认为,“爱情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遂驳回起诉。

  虽然手持“爱情保证书”,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的小宋也难逃“人财两空”的厄运。

  2009年,小宋与小李热恋时曾向小李借款5万元用于经商,为自己的将来着想,小宋让小李出具一张“爱情保证书”,表明日后如果小李提出分手,就不得要求归还那5万元,小李爽快地答应了。2010年4月,小李因与小宋多次发生争执,提出分手,并要求小宋归还借款。小宋拿出保证书,拒不归还。昔日的恋人因此走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这张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小李有权要求小宋归还借款,判令小宋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还借款和利息。

  典型判例

  以上两起案例的当事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是同居关系。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会怎样认定“爱情保证书”的效力呢?

  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婚前,田某要求金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婚后如果金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对其婚前财产由田某分得一半,金某爽快地答应并写下了保证书,之后双方结婚。婚后,田某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有染,一怒之下便提出离婚。为了挽回婚姻,金某再次写下保证书,保证如果自己再次对妻子不忠,就放弃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利。结果,金某仍是旧情不忘。实在忍无可忍的田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照金某立下的两份保证书,获得其婚前财产的一半以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查明,本案原被告双方皆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应予准许。而本案的焦点在于这两份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对于第一份保证书,金某作为成年人在订立时明确知道该保证书的真实含义以及可能后果,仍然作出保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于第二份保证书,金某虽强调是因情势所迫写下的,但无法举证证明其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况。因此,两份保证书均应视为合法有效。法院据此判决,田某获得金某婚前财产的一半以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在张敏和王斌的离婚案中,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敏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的依据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据笔者随机调查,一些妇女对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的判决持肯定态度。她们认为,现在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一部分是因为婚外情引起。婚后,如果一方有“爱情保证书”,对写保证书者不但是一种约束,如果他的行为失去承诺,另一方也能借此维权。

  承诺也有风险

  其实,此类“保证书”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而是婚恋双方私下的一种约定。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对于涉及“爱情保证书”的案件,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当事人而言,一方持有所谓的“爱情保证书”去主张权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虽然从广义上说保证书也是一种合同,但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恋爱自由作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人不能以金钱的方式或通过经济制裁,把他人限制在恋爱关系内。

  在王世宇看来,对于结婚后出现的此类案件,要看“爱情保证书”有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民事行为无效,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原则上来说,只要不违背以上的规定,“爱情保证书”就是有效的。但是也不排除一些保证书、协议书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保证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予以撤销。

  王世宇说,“爱情保证书”和“婚前财产公证”不同,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后,到公证机关给予证明。而,“爱情保证书”其实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财产行为,在保证不出感情问题的前提下,对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实践证明,“爱情保证书”既保证不了爱情,也保证不了幸福,双方只有真正了解了对方,谨慎地做出选择,才有可能实现幸福美满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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