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热点新闻
 
二手房买卖存风险 律师提醒保存证据
来源:新浪山东房产   发布时间:2011年8月9日  浏览次数:900

买卖市场总是鱼龙混杂的,二手房买卖市场也是如此。有关于房主伪造房产证进行“一房多卖”、二手房产权迟迟无法不过户等等房地产纠纷案件频频诸见报端,各执一词的背后,即时把谁是谁非弄了个明白,总有一方受伤。近日,几位新浪乐居网友向小编反映自己遇到的困扰,带着这些问题,小编咨询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律师进行解答,希望对打算或准备购买二手房的市民起到一个提醒的作用。

  案例一:买家不付款 催告函谁来发?

  网友eriflo通过中介卖出一套房源,但是按着合同规定,买家过了付款日期后表示暂时不能付款。Eriflo很疑惑催告函是自己发还是有中介代发?而且之前签的协议上已将违约责任写明:“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协议”,是不是发了催告函后买家仍不付款,是否就会自动解除合同?另外协议上标明:违约方按照总房价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己是否可以拿到?

  律师建议: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仅是起到居间服务。买卖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催告函应当合同的当事人发函催告。催告函最好以书面形式发,保留好相关证据。合同约定了单方解除权,在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合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需要发出解除合同的纸质材料。关于违约金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履行的状况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认定。

  案例二:卖家房贷未结清 自己不签合同是否违约?

  网友老魏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并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协议上是否已设立抵押选项上是选的“否“,并无填写抵押权人,但后来自己发现这套房产实际上有贷款未清的。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和操作时间,他要求卖家先把贷款清掉再签署买卖合同,但是卖家出现还款困难。老魏担心自己没有按时签合同,会不会属于违约?

  律师建议: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样属于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在抵押期间进行转让的,必须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方没有向该网友如实陈述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所以转让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合同无需履行,该网友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由于合同无效是由于对方隐瞒抵押情况造成的,所以对方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建议该网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未过户卖家先动首付款 隐瞒契税谁担责?

  网友乐乐买下一套60平米的二手房,首付款已打给房东,但是在过户之前,房东便将首付款消费完毕,导致银行无法审批公积金,乐乐询问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并且签协议付意向金之前,房东承诺房屋已经购买满五年无税,当意向金交付之后,却矢口否认,并强行将契税推压到买方,是否违法?

  律师建议:责任应有房东承担。可以起诉,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卖房人需要承担营业税,买房人需要交纳契税,另外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具体费用由谁来承担。但事前隐瞒重要事实,可撤销该买卖合同,但是此网友应该事前保存相关证据证明卖方有故意欺诈、隐瞒的行为。

安庆律师网首席推荐律师 安庆知名律师 汪宁律师 手机:13696622595 电话:0556—8768068 qq:150771055 E—mail:allround@126.com

地址:安庆市湖心南路368号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安庆刑事律师 安庆交通事故律师 安庆婚姻律师 安庆律师网 www.aqlsw.com 真诚为您服务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品牌服务 | 成功案例 | 律师文集 | 新闻中心 | 诉讼指南 | 联系我们
联系手机:18105562595 固定电话:0556—5506525 皖ICP备14012561号
联系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绿地世纪城LOFT启航社2号楼518室(恒大绿洲斜对面,钻石名典5楼)
E—mail:allround@126.com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安庆律协官方网站。 建议浏览分辨率:1024*768 IE5.0以上将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咨询热线:181-0556-2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