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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点燃煤气自杀未遂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徒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7月18日  浏览次数:749
       在居民区里,用点燃煤气的爆炸方式实施自杀,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引起民众恐慌,危害公共安全。近日,实施“危险自杀”行为未遂的王某,被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3月5日19时许,王某在家中因与家人发生矛盾而萌生自杀念头,遂将自己独自反锁在自家院内,并将院内三轮车上六罐煤气中的三罐阀门打开,点燃煤气。因王某儿子经营卖煤气生意,当时院内有二十余只装满液化气的煤气罐。附近许多居民见状,惧怕火灾引起爆炸,纷纷出门离家避险。后火灾被王某家人和邻居扑灭,王某也经医院抢救脱险。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存放大量液化煤气罐的地方点燃煤气自杀,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到案后能认罪、悔罪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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