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彭某从20岁至55岁的35年间七次诈骗犯罪,七次都被起诉入刑。在2011年“最后一次”诈骗犯罪被逮捕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彭某(男,初中文化)。1976年,年仅20岁的他首次犯诈骗罪,被原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出狱后,从1981年至2006年间又因诈骗五次被法院判处刑罚,期间又犯两次脱逃罪,共在监牢度过28年。
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彭某刑满释放仅两个月后,又开始实施诈骗,2011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利用其姐姐彭某某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元通寺3号3-1的住房,以房屋出租或出售为诱饵,先后与被害人赵某、盛某、吴某订立协议,骗得赵某的购房定金3万元、盛某的购房定金1万元、吴某的房屋租金4千元,被告人彭某随后携款逃匿。6月15日,被告人彭某假冒“罗兴华”的名义,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冉家坝钢材市场骗得鲍伟的2 9.2吨钢材,并将其运往垫江县普顺镇卖给周某介绍的建筑开发商李某,随后周某和李某支付给被告人彭某部分货款7万元,被告人彭某得钱后便携款逃匿。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假冒“陶长江”的名义,先后租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一村60栋2单元5-3号房屋和半山华福小区9栋4-1号房屋,以房屋出售为诱饵,先后与被害人朱某、张某、左某订立买卖协议,骗得朱某的购房定金5千元、张某的购房定金1千元、左某的购房定金4.8万元,随后携款逃匿。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局机关逮捕。2012年2月20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垫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彭某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彭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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