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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身患疾病老太公园湖泊溺亡 公园被判赔750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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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7月16日 浏览次数:808
身患疾病的蔡老太在公园湖中溺水身亡,公园管理方认为蔡老太是主动寻死,老太家属则指责公园管理不到位。近日,上海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园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巡视方面存在瑕疵,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共计75013元。 去年7月21日早晨,行动不便的蔡老太进入宝山某公园,先后与公园工作人员马某、朱某交谈过。据两名工作人员回忆,蔡老太曾提到“生病很苦,生不如死”。此后,蔡老太独自前往亲水平台北侧休息亭。约20分钟后,工作人员发现湖面漂浮着一个人,竟是蔡老太。经警方认定,蔡老太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杀。 蔡老太的家属认为,公园在湖边并未装置护栏,也无警示性标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园管理方承担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5404元。公园管理方则认为蔡老太的死亡系自杀,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无充分理由证明蔡老太系自杀,对公园管理方认为蔡某是自杀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由公园管理方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10%以及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013元。 判决后,蔡老太的家属提起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园在湖边设置了警示牌,亲水平台边缘设置了警戒线,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事发后,公园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的行为在本事件的处理中并无不当。但在巡视制度方面,公园管理人员王某曾陈述:“公园的安全员只有我一人,我半个小时到一小时到公园内巡视一次,事发前巡视了两次,分别为早上6点和7点。我们巡视的时间不固定,忙时少看点,闲时多看点。”根据这些陈述,法院认为,公园只有一名安全员,既负责园内的巡视,又负责水面巡视,闲时多巡查,忙时少巡查,在履行巡查职责方面存在瑕疵,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原审法院判决由公园管理方承担10%的责任是正确的,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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