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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家庭纠纷杀妻女喋血街头伤人命 凶手被执行死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7月13日  浏览次数:1076

  7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犯周立勤被执行死刑。

  2008年,家住广西兴业县洛阳镇新忠村的周立勤经人介绍与北流市大理镇大理村的马某红认识后同居生活,2009年生育一男孩周某雨。马某红的养女梁某媚亦随二人共同生活。周立勤与马某红同居后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10年4月24日13时许,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在家发生争吵,马某红要抱儿子周某雨离家外出,周立勤不让,二人发生纠缠,周立勤遂拿起卧室台上的单刃尖刀,当马某红抱着周某雨走出家大门口外的小道时,周立勤持上述尖刀朝马某红身上捅数刀,跟随着马某红的梁某媚(殒年约5岁半)见状,上前护着马某红,周立勤又用刀朝梁某媚乱捅,致马某红、梁某媚当场死亡。杀死马某红、梁某媚后,周立勤又产生杀害与其有积怨的同村村民庞某之歹念,其回家拿了一把铁柄柴刀去寻找庞某,当行至村民郑某家门口时,看到郑某正在使用的木柄柴刀比其拿的铁柄柴刀更锋利,遂抢过该柴刀。当其行至新忠村横塘街李某诊所门口时,发现庞某坐在门口的板凳上,遂用木柄柴刀砍庞某的肩部和头部,庞某被砍后跑离现场,周立勤随后追赶,追至横塘街庞某钦小卖部门口时庞某跌倒在地,周立勤上前用柴刀继续朝庞某的手部和头、面部砍数刀,致庞某当场死亡。周立勤杀人后用手机报案后即在附近山岭躲藏,当晚22时许周立勤向到现场围捕其的警察投案。

  法庭上,被告人周立勤对整个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立勤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周立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但被告人周立勤主观恶性极大,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故其虽有自首情节,但对其不能从轻处罚,依法应给予最严厉的刑罚。最后,法庭根据被告人周立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立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立勤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维持了玉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当日上午,玉林市中级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其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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